创办人同时经营其他公司,担任新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后,应注意商业机会及同类业务的报告和决定程序。重庆新设团队宜提前说明业务边界,不能认为客户最初由自己接触,就可随意转给另一家公司。
先确认任职带来的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取得不正当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适用相应义务。是否承担这些要求不能只看名片上有没有董事字样。
设立时应了解创办人已有企业、实际负责业务和可能与新公司交叉的项目。这样做是为识别真实冲突,不是要求当事人无目的公开全部商业秘密,也不是禁止一切外部投资。资料收集应围绕具体业务和职责展开。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能自行拿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原则上禁止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法定例外包括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经相应机关决议通过;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
判断一个机会是否属于公司,需要结合获取渠道、职务、公司业务和具体事实,不宜仅凭“这是我的朋友介绍”作结论。公司暂时缺人或某人觉得利润较低,也不当然等同于法定所指公司不能利用。应保存必要信息并依适用路径处理。
同类业务经营另有报告批准要求
董事、监事、高管未经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取得相应决议,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与一次商业机会的归属相关却不完全相同:即使没有某个具体订单争议,长期经营同类业务也应核对程序。
创办人可以在公司成立前说明已有业务,再于实际任职和持续经营阶段依法确认需要的报告与决定。不能以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为由永久免除后续义务,也不能只在聊天里说过一句“我还有公司”就认为所有未来同类业务均获同意。
关联董事回避和决定机关要合规
董事会审议有关商业机会、同类业务及法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出席的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因此,新公司董事会人数较少时,不能让涉事创办人自己投决定性的一票通过自己的安排。
报告可写明机会来源、涉及主体、拟处理方式、公司可否利用及有关利益,方便有权机关作出真实决定。决议、讨论和最终执行应相互对应,事后补一份日期更早的批准不能替代当时程序。违法取得的收入及造成的损失,依法可能涉及归入和赔偿等责任。
两个假设业务机会场景
场景一:新公司客户把追加订单发给董事
假设董事想让自己另一家公司承接,应先核对机会来源和是否属于新公司,并按适用规则报告、决定。不能只因为另一家公司更方便开票,就在新公司不知情时转走订单,相关沟通和最终方案应真实留存。
场景二:创办人原公司一直做同类服务
假设新设公司准备开展相近业务,创办人应说明原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和本人参与方式,核对同类业务规则。若董事会无关联人员不足法定条件,应走对应股东会程序,不能将原有业务历史自动当作无需批准的理由。
常见问题
只是股东,没有任何实际经营职务,也完全适用相同条款吗?
应依据具体身份和行为判断。普通持股与任职、实际执行事务不同,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有特别义务规定。
公司暂时没钱承接机会,就可以自己拿走吗?
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应核查法定例外及真实条件,需要报告和决议的依法完成,保留公司判断的依据。
创办人都互相认识,还需要留下决定吗?
熟悉关系不能代替适用程序。应让报告内容和有权机关的真实决定可核对,防止以后对批准范围产生争议。
在筹设阶段安排利益冲突处理机制
公司章程和人员职责资料可帮助落实初始治理。税小鼎通过税小鼎重庆公司注册服务协助整理任职与章程信息;商业机会归属、同类业务和关联决定须依法审查,代办不为未披露业务安排作认可。
官方依据与核验日期
本文依据2026-10-09实际读取的下列官方原文整理,适用于文中说明的主体和情形。具体登记材料以申请时重庆登记机关公布的清单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第一百八十三至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忠实义务、商业机会和同类业务
下一步行动清单
- 说明创办人的任职及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情况。
- 整理已有企业和可能交叉的真实业务。
- 区分商业机会归属与持续经营同类业务。
- 按章程确定报告和有权决定机关。
- 核对关联董事回避及无关联人数条件。
- 保存真实报告、决议和执行记录并持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