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无偿送给企业设备或存货,没有发生银行付款,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不入账或不用核对所得税。小企业应先辨明是捐赠、投资还是其他安排,再分别确认取得资产、相关收益和税务计税基础。
免费取得先查真实业务性质
企业应取得赠与文件、资产清单和实际交接记录,查明给予方、受赠主体、有无返还条件以及是否附带其他交易。供应商买货搭赠、股东投入资本、政府补助和普通第三方捐赠,可能适用不同核算,不能只因没有付款就全部写成捐赠收益。
本文以普通企业无偿接受第三方资产、确属捐赠的情形说明。若所谓捐赠实际是借用或代管,企业应按真实权利义务处理,不能将别人的设备擅自记为自有资产;若属于出资,也不能通过随意命名规避资本事项应有的文件和程序。
真实取得的资产不能只按零元登记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六条关于资产和成本计量的要求,应与实际取得资产相衔接。设备用于长期生产或经营的,需核对固定资产条件;准备出售或投入生产的材料,则需核对存货类别。没有付款凭证不等于没有经济资源,更不意味着所有受赠物都只作账外记录。
应收集赠与方提供的资产资料、规格、新旧程度、市场报价或评估等计量证据,由财务结合具体取得方式确认入账依据。捐赠协议上的任意估值不能自动代表可靠价值,也不能一律照抄对方多年以前的原始购价而不看当前资产状况。
捐赠收益与资产类别分别核对
小企业准则第六十八条将捐赠收益列为营业外收入,附录5301说明确认捐赠收益时与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相应科目衔接。对于确属捐赠而取得的设备,应同时核对资产和收益,不能只记一边;取得材料后继续生产或销售,还应按实际用途追踪后续成本。
受赠设备投入使用后,仍需按适用准则核对折旧与管理责任。不能因为取得时未付钱就永远不核算后续成本,也不能把资产确认与以后每次使用重复作为捐赠收益。企业应保留资产卡片或存货台账,让取得、使用和处置形成连续记录。
所得税收入按实际收到和公允价值规则检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将接受捐赠收入列入收入总额。实施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非货币形式收入及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的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企业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现金,就认为不存在所得税收入事项。
具体申报需结合企业适用税法、其他收入扣除及优惠条件整体计算,不应直接把受赠资产价值乘一个税率就宣称必缴某个税额。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时,还应按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核对纳税调整,不能只照搬会计利润。
资产的计税基础要留底稿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取得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二条对通过支付现金以外方式取得的存货,规定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成本。企业应分别记录会计账面金额和税务依据,不能把未付款等同于税务基础永远为零。
设备管理可结合设备用途、到货和验收记录核对,确认实物确已取得及准备如何使用。受赠资料应另外补充无偿取得原因和价值证据,不能拿普通采购发票缺失的处理方式代替全部捐赠核查。
两个无偿取得的假设场景
假设场景一:第三方无偿赠送一台旧设备
企业应核实赠与真实成立、设备交付和新旧状态,留存计量资料,分别核对资产、捐赠收益与税务基础。对方当年购买的原价不能不经核查就作为当前所有处理的唯一金额。
假设场景二:合作方送来一批可用于生产的材料
应确认确属无偿赠与而非借料或待结算采购,再登记数量和价值。后续领用仍要对应生产订单;不能因为收料时没有付款,就把材料投入生产的过程完全省略。
常见问题FAQ
免费收到的设备只写备查簿可以吗?
应按真实资产取得和适用准则核算,不能一概只作账外记录。
所有股东送入资产都属于捐赠吗?
需辨明出资、资本性投入、借用或捐赠等实质,本文不对股东安排统一定性。
税小鼎能替企业评估价值吗?
税小鼎受赠资产交账咨询可核对账税资料,资产评估、权属确认及特殊附条件安排需由相应专业人员处理。
官方依据与核验日期
2026年10月10日实际阅读《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六、六十八条及附录530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二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二、十三、二十一、五十八、七十二条。案例为假设。
下一步行动清单
- 确认真实捐赠及资产接收主体。
- 取得协议、清单和交接证据。
- 保存新旧程度及可靠价值资料。
- 分别核对资产和捐赠收益。
- 登记所得税收入日期与计税基础。
- 衔接后续使用、折旧和存货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