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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共用采购,进项税额怎样划分?

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项目,共用采购的进项不能一律抵扣,也不能直接全部转出。先区分能够直接归属的采购、无法划分的共用货物服务和长期资产,再使用各自适用的规则。

先确认这里讨论的是哪类采购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能够直接确定用于免税项目的采购,应按实际用途核对;明确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且符合其他条件的采购,也不能因为公司存在免税业务就自动全部否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讨论的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但不含固定资产,以及服务,用于相关不得抵扣项目而无法划分的情形。企业应先弄清究竟无法划分哪部分,不能把原本具有明确项目领用记录的专用采购,也一并放进共用池按比例计算。

划分依据不是企业自行估算的忙闲比例

对符合该条的共用采购,应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进项,并在次年一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对相应计算口径作了配套规定,不应随意用员工人数或负责人估计的工作时长替代。

本文仅讨论一般计税应税业务与免税业务共用的非固定资产货物、服务。若还涉及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或其他收入,应把完整业务情况交给会计,按现行公式核对分子、分母和进项范围,不能继续沿用只有两类收入的简化示例。

两种假设场景说明先分池的必要

假设场景:明确用于免税项目的材料单独领用

假设公司一批材料有完整领用记录,全部进入免税项目,另一批材料用于一般计税业务。应先按真实用途分别核对,不能为了得到更高抵扣额,将免税专用材料伪写为全公司共用;也不能为省事把一般应税业务采购与它全部合并否定。

假设场景:确实共用且无法划分的办公服务

另一公司只有一般计税应税和免税两类业务,没有其他销售额或非应税交易收入,共用服务确实无法划分,对应进项一千元。假设当期适用口径下销售额中免税部分占四成,则该共用进项对应的不得抵扣部分为四百元。这个例子以身份、用途和收入范围均已核实为前提,不能直接作为所有混合业务的固定比例。

逐期处理之后还有全年清算

某月免税业务集中,另几月主要发生应税业务,逐期计算的结果与全年销售结构可能不同。因此,应保存每期收入分类、共用进项和计算底稿,在次年一月申报期按规定汇总核对,不能做完十二月账就把全年计算资料归为不再使用的文件。

发现收入分类或采购归属更正,应查明影响的期间和范围,保留原计算与更正理由。不能为了使年度结果与已转出金额一致,反向调整免税销售额;内部项目名称、开票类别和实际享受免税的依据也应相互一致。

长期资产另走对应的核对路径

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混合用途,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长期资产办法有专门安排,不能直接套本稿的普通共用货物服务方法。资料交账时应注明资产性质、取得和使用情况,让会计先确定适用路径,再开展具体计算。

税小鼎通过税小鼎重庆代理记账服务可按委托梳理收入分类和共用采购底稿,企业负责提供真实业务用途及免税依据。逐期申报资料的整体衔接可结合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怎么做:2026年增值税申报资料与复核节点核对;本题应另列全年清算待办,防止每月数据齐全而年度复核无人跟进。

常见问题

只有一项免税收入,就要把全部进项转出吗?

不能直接这样处理,应先区分直接归属与共用范围,并按相应规则核对具体进项。

小规模纳税人也按本例做一般进项抵扣吗?

本稿针对一般纳税人。不能把小规模免税或简易计税申报,混同一般计税的进项抵扣机制。

每月算过后还需要全年复核吗?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在次年一月纳税申报期内全年汇总清算,应保存足以复核的数据。

官方依据

核验日期:2026-10-09。本文假设场景用于解释办理判断,内部整理建议不等同于新增行政材料。

共用进项整理按顺序推进

  • 确认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各项业务计税属性。
  • 将直接归属采购与确实无法划分的共用采购分开。
  • 剔出应另按长期资产规则核查的项目。
  • 用适用销售额或收入口径逐期计算并保存底稿。
  • 发生归属更正时记录原因和涉及期间。
  • 安排次年一月申报期的全年汇总清算复核。

从了解,到办理

您的情况,需要怎样办理?

告诉我们具体需求,进一步了解材料准备与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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