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企业应立即把税务通知、原票及实际交易资料交给记账机构,核对原抵扣状态和处理期限。不能仅凭供应商一句已经解决,就继续按普通进项使用。
先确认通知对象和异常范围
应从正式税务渠道核对通知内容,确认涉及哪张凭证、哪家交易方、哪个期间及何种处理要求。企业内部转述的“供应商有风险”,与本企业某张专票已被列入异常凭证,是不同层次的信息;既不能忽视正式通知,也不能把未经核实的消息写成确定违法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列明异常凭证范围和相应处理。异常管理需要按事实接受核实,不能简单等同于买方所有业务均为虚假;反过来,企业认为采购真实,也不意味着可以自行解除系统状态或忽略规定的进项处理。
把已经抵扣和尚未抵扣分开
该公告第三条规定,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应作进项转出处理。因此,资料交接应包含原申报期、抵扣金额及之前是否已有调整,不应只发送一张发票截图,让会计猜测已经处理到哪里。
纳税信用A级等符合公告规定的情形有具体核实申请安排,不能把一般规则写成完全没有例外,也不能让所有企业都直接套用例外等待。应结合本企业实际信用及通知要求,由经办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适用方式,及时完成相应程序。
申请核实应提供实际交易链条
公告允许对认定有异议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企业应把合同、付款、运输仓储、收货验收或服务成果等材料对应到所涉凭证,说明真实交易过程。具体资料以业务和核实要求为准,不机械为服务采购补造不存在的货运单。
资料相互冲突时,应先查明原因并如实解释,例如分批付款、第三方物流或部分退货。不能为形成一套表面整齐的“四流一致”材料,倒签合同或伪造签收。真实业务可能需要补充解释,但虚构记录会使事实核实更加困难。
两个假设场景明确配合重点
假设场景:原票已抵扣,企业保存了真实到货记录
假设公司收到通知,相关货物确已采购入库。应同时交出原抵扣和采购证据,按适用规则处理进项并依法申请核实,不能认为已经证明收货就可以不响应通知。税务机关后续核实结果及允许的处理,再应对应回原凭证记录。
假设场景:供应商称票已恢复,企业尚无正式反馈
另一供应商只通过聊天表示异常解除。买方应核实税务数字账户、主管税务机关反馈及正式办理结果,不宜据聊天立即重新抵扣。若原票被红冲或换开,还应区分异常核实与票据更正,避免旧票和新票对应同一业务重复处理。
把期限、责任人和结果留成连续记录
公告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规定,自接到通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等要求。企业应记录真实收悉日期和适用事项,不能等供应商承诺解决后才回头看期限;对具体起算或资料要求有疑问,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税小鼎通过税小鼎重庆代理记账服务可按委托协助整理通知、申报和交易材料,发现缺口时反馈企业补充。真实履行证据如何与票面对应,可结合重庆代理记账,收到发票不等于业务真实:验收和合同资料怎样归档核对。代理机构无法替税务机关解除异常,也不能承诺提交一套资料后一定恢复抵扣。
常见问题
认为交易真实,就能继续抵扣异常专票吗?
不能自行忽略异常管理,应按公告和通知核对处理,存有异议时依法提出核实申请。
所有企业都能先不转出,等供应商处理吗?
不能。例外有明确适用条件及期限,应根据本企业情况核实,不能无限期等待对方。
换一张发票后原通知就自动不用处理了吗?
不能直接这样认定。异常核实、红冲重开及已有申报应分别跟踪,并保留原票与新票关系。
官方依据
核验日期:2026-10-09。本文假设场景用于解释办理判断,内部整理建议不等同于新增行政材料。
收到异常通知后的资料安排
- 从正式渠道核对凭证、期间和通知事项。
- 记录收悉日期并确认适用处理期限。
- 查清原抵扣及此前调整情况。
- 按真实业务对应合同付款履行和验收材料。
- 有异议时依法申请核实并保存受理反馈。
- 依据正式结果复核后续申报,防止重复抵扣。